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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总 则
第一条 图书馆是学校的文献信息中心,是为教学、科研和医疗服务的学术性机构,是学校信息化和社会化的重要基地,是学校教学、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。
第二条 图书资料属国有资产,凡学校资金所购图书资料,必须到图书馆办理固定资产入账及编目、典藏手续。
第三条 图书馆对全校师生员工(含直属附属医院,下同)及社会开放。
二、发证范围和使用方法
第四条 凡学校师生员工,均可办理借阅证。新入校人员凭工作证或持所在部门证明信方可办理。附属医院人员、校外读者需持本人证件及所在单位证明信,交纳押金,方可办理借阅证。校外读者借阅证有效期一年。
第五条 借阅证只限本人使用,不得出让、转借。如有转借情况,图书馆即扣留该证,并由本人到图书馆领取,以防冒借。
第六条 借阅证是读者入馆借书、阅览的凭证,必须妥善保管,如有遗失损毁,应立即到图书馆办理挂失。挂失前已被借出的所有图书由本人负责归还或赔偿。
第七条 凡持有图书馆借阅证者,学生离校、教工离职前,必须归还所借全部书刊,并经图书馆证明后方可离校、离职。未经图书馆证明而擅自携带所借书刊离校、离职者,图书馆即向所在单位和本人追缴书刊或赔款。
三、借书册数和期限
第八条 校内教职员工每证限借图书10册。附属医院人员及外教、研究生、本专科生、留学生限借图书5册。第九条 所借书刊必须及时归还。教职工、附属医院人员及进修生借期6个月;学生借期2个月。实属必要,可办理续借手续一次,期限为一个月。逾期不还者,每延长一天,逾期使用费一角。逢寒暑假期间到期书刊,图书馆系统会自动将还书期限调至开学后第一周,假期中不算逾期滞纳金。
第十条 图书馆对所借出书刊,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清点。清点前通知借书人限期归还。逾期不归还者,即停止其借书权利,或按本规则第十四条由学校财务部门从本人工资中扣下应赔书款。
第十一条 借出之各种书刊,如遇教学、科研或医疗方面急需,不论书在何人手中、是否到期,图书馆均有权随时收回。
第十二条 借书时如发现破损、圈点、批注等情况,应向管理人员声明,并加盖公章。否则,还书时如发现上述情况,概由借书人负责。
第十三条 校外读者借阅期限6个月,每证限借图书2册,逾期不还者,按有关罚款规定办理。
四、图书丢失、损毁的处理办法
第十四条 借出之图书,如有丢失、损毁,应尽量购买原版本图书抵还,或按下列规定赔偿:(一)凡属专业参考书,按原书定价十倍赔款。(二)一般图书按原价五倍赔款。(三)整部书刊中的一册,或全卷中的一本,应按全部或全卷原定价的两倍赔款;所余各册归图书馆所有。(四)赔款三个月内,找回或购买到原版本图书者,退回所赔书款;超过三个月者概不退款。(五)有意以赔款方式将书据为己有者,按原价的十五倍赔款,并通报学校有关部门处理。
第十五条 借阅书刊不得任意折叠、圈点、批注、涂改、拆页等,如有上述情况,依据书刊损毁情况按照第十四条中的有关规定赔偿。
五、阅览规则
第十六条 师生员工可凭借阅证进入各书刊借阅室。书包等私人物品请放入存包柜并加锁,贵重物品务请随身保管,如有遗失,责任自负。
第十七条 自觉爱护书刊资料,阅后请放回原处,或移交工作人员处理。读者离开须走检测仪通道,如遇检测仪报警,应主动接受工作人员检查。
第十八条 凡陈列在阅览室内的工具书、参考书、样本书、现期期刊和过刊一律不外借。如因教学、科研和医疗急需,可临时借出复印。
第十九条 多媒体阅览上机操作过程要尽量做到动作轻缓,避免造成设备损坏。设备出现故障要及时报告管理人员维修。因违章操作而引起的一切事故由本人负责,并依据事故情节及设备损坏情况按有关规定赔偿。 第二十条 严禁在互联网上浏览和发布有损国家和集体利益、淫秽色情、违反法律、法规和有关规定的信息。
第二十一条 需保持图书馆内整洁、肃静,不要大声喧哗,进入阅览区请自觉将手机调至震动,不随地吐痰、乱扔杂物,图书馆内严禁吸烟。
六、附 则
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图书馆负责解释